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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10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丢失快件赔偿“不超过运费3倍为限”的行业惯例被取消。合同示范文本里写道: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按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责任。但在最近的时间里,上海市消委会仍然经常收到消费者投诉,物件在快递过程中丢失或损毁,快递企业仍然以旧规则来应对。消费者只得到快递费3倍的赔偿费,与部分物件实际价值相差甚远,这些物件包括液晶电视、手机等。因丢失贵重物品而只得到低廉赔付的案例也是屡屡发生。安邦分析师认为,《国内快递服务合同》尽管对3倍赔付进行删除,但并未规定新的处理方法。相关赔偿标准仍显得模糊。对于快递企业来讲,投递过程中的风险很难完全得以控制。这样没有标准的标准,是造成沿用旧规则的主要原因。既然新规则还没出来,快递企业不用旧规则又用什么呢?(AW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