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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名义形成的价格管制是否是一种垄断?无论是教科书,还是市场都会给予非常肯定的答案。但国家发改委4日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却堂而皇之的赋予了豁免权。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就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说,电价它是自然垄断,国家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价格,因此不属于《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它是对企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表面看来,的确如此。但众所周知,以政府名义行垄断之实才是中国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以国家名义进行垄断的,如电信、银行、移动、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字号企业。他们在价格方面的垄断地位非常严重,民企或者外企都无法撼动。二是国家部门机关凭借特权进行的部分垄断,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凭借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特权,推行的防伪税控设备的垄断现象就十分突出。三是地方政府和特殊利益集团结合的垄断现象,比如殡葬业的垄断现象、水价上涨的垄断、地方资源价格的垄断现象、公路收费的垄断、其他行政性强制收费的垄断等。四是有政府支持背景的中介机构的垄断行为,比如各种事务所、中介机构的收费、代理费等方面的垄断。将上述问题排除在外的所谓《反价格垄断规定》,只不过是在拣软柿子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