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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种局面正在面临改变。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在我们看来,虽然此事具有标志性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外资不会再享受特殊待遇了。因为很多地方政府还会开出很多优惠条件,变相给予外资优惠。随着区域不同、产业不同,优惠条件也会不一样。11月初出台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中,就对外资设置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鼓励外资投资研发中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对满足条件的外资优先保证用地需求;对在蓉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外资银行,给予办公用房购买或租赁补贴等等。因此,税收“超国民待遇”应该只是在中央层面被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