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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运输相互免税政策最终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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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在2008年12月及2009年4月签署的海峡两岸海运及空运协议均订有海运及空运互免所得税及营业税的规定。虽然大陆已对台籍运输企业实施免税,但此前由于台湾尚未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正,致使上述税收互免协议无法得以执行。日前,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台湾与中国大陆关系条例的一项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两岸的海运、空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及航空运输,在对方取得之运输收入,将相互减免应纳营业税及所得税,从而使得相互免税政策最终得以落实。台湾“财政部赋税署”官员称,中国政府同意在台湾审议上述修正案期间不对台湾航空公司在大陆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中国大陆仍要求企业在汇出资金前提供完税证明,所以台湾企业无法将资金汇回台湾。这位官员表示,修正案通过将允许台湾企业汇回经营所得。台湾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裁张炯沧称,公司在大陆现有人民币9亿元(合1.318亿美元)资金可以汇回台湾。一位知情人士表示,长荣航空在大陆可汇回的资金有大约人民币4亿元。对于两岸的运输企业而言,这一政策最终得以落实是个好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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